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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服务

柳州市档案馆档案利用规定

来源: 柳州市档案馆  |   发布日期: 2021-05-12 17:20    |  作者: 柳州市档案馆

一、利用者查阅开放档案须持个人有效证件。查阅未开放档案时须持单位介绍信(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目的与范围)、个人有效证件。国外组织或个人查档时还须持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或接待单位介绍信,经本馆同意,方可查阅。

二、查阅利用涉密档案文件,按《柳州市档案馆涉密档案利用规定》办理。

三、查阅利用已故干部档案,按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办理。

三、利用者要做好查阅利用登记,签订档案利用承诺书,不得将档案复印件用于利用目的之外的第三方。

四、需大量利用档案资料者,必须事先将利用目的和范围抄送本馆,待本馆通知后方可来馆查阅。

五、本馆提供利用档案咨询服务,利用者可通过函电形式查询。

六、利用档案每人每天申请调卷不得超过30卷,每次阅卷不超过10卷。

七、为保护档案,本馆已数字化处理的档案,或已汇编出版发行的文件,不提供原件。已损毁尚未修复的档案,不提供利用。

八、利用者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阅览或摘录档案内容。如需复制档案,须征得本馆工作人员同意,由本馆代为翻拍或复印。

九、本馆保存的档案资料,一般不予外借,如有特殊需要,须经馆领导批准同意,方能借出。

十、利用者必须遵守阅览规则,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不得损坏、涂改、眉批、抽页、折叠等,不得查阅、摘录、复制利用申请范围之外的档案内容。

十一、查阅大厅内禁止吸烟,保持安静,不准大声喧哗。

十二、本馆所存档案公布权属于本馆,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均无权公布或编辑出版本馆所存档案,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


  • 主办单位:柳州市档案信息网

  • 热线电话:0772-2826726

  • 地址:柳州市三中路66号(市委大院内)

  办事服务  

柳州市档案馆档案利用规定

来源: 柳州市档案馆  |   发布日期: 2021-05-12 17:20    |  作者: 柳州市档案馆

一、利用者查阅开放档案须持个人有效证件。查阅未开放档案时须持单位介绍信(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目的与范围)、个人有效证件。国外组织或个人查档时还须持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或接待单位介绍信,经本馆同意,方可查阅。

二、查阅利用涉密档案文件,按《柳州市档案馆涉密档案利用规定》办理。

三、查阅利用已故干部档案,按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办理。

三、利用者要做好查阅利用登记,签订档案利用承诺书,不得将档案复印件用于利用目的之外的第三方。

四、需大量利用档案资料者,必须事先将利用目的和范围抄送本馆,待本馆通知后方可来馆查阅。

五、本馆提供利用档案咨询服务,利用者可通过函电形式查询。

六、利用档案每人每天申请调卷不得超过30卷,每次阅卷不超过10卷。

七、为保护档案,本馆已数字化处理的档案,或已汇编出版发行的文件,不提供原件。已损毁尚未修复的档案,不提供利用。

八、利用者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阅览或摘录档案内容。如需复制档案,须征得本馆工作人员同意,由本馆代为翻拍或复印。

九、本馆保存的档案资料,一般不予外借,如有特殊需要,须经馆领导批准同意,方能借出。

十、利用者必须遵守阅览规则,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不得损坏、涂改、眉批、抽页、折叠等,不得查阅、摘录、复制利用申请范围之外的档案内容。

十一、查阅大厅内禁止吸烟,保持安静,不准大声喧哗。

十二、本馆所存档案公布权属于本馆,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均无权公布或编辑出版本馆所存档案,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


主办单位:柳州市档案信息网

地址:柳州市三中路66号(市委大院内)

电话:0772-28267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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